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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昆明這些企業和個人被查了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11-16 13:10
標題: 昆明這些企業和個人被查了
人民網昆明11月5日電 (符皓)據昆明市市場監督办理局动静,近日,由昆明市人民当局食物平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NBA交易,公安局、市教诲體育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組成的整治食物平安問題聯合行動領導小組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食物平安問題聯合整治行動。

行動開展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以對食物平安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圍繞嚴打食物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保健食操行業專項清算整治、校園食物平安整治、農產品質量平安整治4項重點任務,重拳出擊、嚴懲重處,查處了一批食物平安違法典范案例,不斷營造高壓整治態勢,傾力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平安”。近日,昆明市整治食物平安問題聯合行動事情領導小組颁布了13起食物平安典范案例。

此中,触及食物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6例,分別為雲南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范圍利用食物添加劑案、陳某無証無照從事食物加工案、盤龍區雙龍街道辦烏龍村“飛天”牌茅台酒制假案、石林金順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桶裝水和瓶裝水分歧格案、昆明市金味食物廠超范圍利用食物添加劑案、雲南小咪渣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絡銷售食物案。

触及保健食物違法違規行為3例,分別為昆明市盤龍區中鑾世家保健食物經營部無証經營案、雲南雲衛藥事服務有限公司尋甸尋醫大藥房無証經營保健食物案、昆明岐元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触及校園食物平安違法違規行為2例,分別為昆明市華英幼兒園未落實食物平安主體責任案、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利用分歧格餐飲具案。

触及農產品質量平安違法違規行為聚左旋乳酸,2例,分別為廖某華等人生產、銷售死豬肉被昆明市公安部門刑事拘留案,昆明昶龍食物有限公司生豬定點屠宰場不遵照节制動物疫病規定案。

案例一:雲南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圍利用食物添加劑案

8月12日,接雲南省市場監管局轉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關於雲南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超范圍利用食物添加劑的食物一案的函,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間,生產的“愛貝佳乳糖酶固體飲料”產品中均添加了食物添加劑“乳糖酶”,屬於超范圍利用添加劑生產食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47.00元、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盤龍區雙龍街道辦烏龍村“飛天”牌茅台酒制假案

7月19日,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雙龍市場監督办理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雙龍街道辦事處烏龍村44號附1號,當場查扣冒充的“飛天牌”茅台酒96瓶、空酒瓶50個、包裝盒600個、紙箱50個、手提袋500個、標示5000張、商標1000個、原料12桶治療腰椎間盤突出,(每桶50千克)、瓶蓋1000個、壓蓋機4台、系缚機2台、包裝機1台,現場查扣的96瓶“飛天”牌貴州茅台酒貨值金額14萬余元。該案因涉嫌犯法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嚴處。

案例三:雲南小咪渣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絡銷售食物案

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雲南小咪渣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从容網絡銷售散裝食物、預包裝食物。經查,該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網絡銷售食物貨值金額28.4431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依據《食物經營許可办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等規定,9月27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443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昆明岐元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昆明岐元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間,在銷售食物“佛手決明子山查夹杂便利粒”、保健食物“參靈膠囊”過程中,在其經營場所內以“通原養真-調血專方(通血方)現代三高症”“糖尿病的克星”“補元養真-調氣專方(補氣方)心腦血管疾病的殺手”“對13類慢性病和亞康健具备很好的治療结果”等內容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办理局對其作出責令遏制違法經營、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利用分歧格餐飲具案

針對此前雲南收支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间對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壹食堂監督檢驗發現的“筷子”消毒分歧格行為,6月13日,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再次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合适GB14934-2019《食物平安國家標准 消毒餐(飲)具》请求。經查,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壹食堂涉嫌利用抽檢分歧格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办理行政處罰步伐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9月4日,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遏制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廖某華等人生產、銷售死豬肉被昆明市公安部門刑事拘留案

9月29日,昆明市富民縣公安局接汪某報警稱,有嫌疑人屠宰死豬三頭販賣。經查,昆明富錦肉聯有限公司員工譚某明違反規定,將廖某華的三頭死豬屠宰,后廖某華將豬拉走。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區河甸營村將廖某華抓獲,廖某輝發現廖某華被抓,就將放在家裡面還未售出的豬肉丟入垃圾房內,試圖毀滅証據。犯法嫌疑人廖某華、廖某輝、譚某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不合适平安標准產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10月1日,昆明市富民縣公安局對犯法嫌疑人廖某華、廖某輝、譚某明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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